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忻依間因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7號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
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其中主文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萬8,88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陳忻依每月薪資60,000
元/月+月提繳勞工退休金3,648元/月〉×12月/年×5年》+《
農曆春節2個月薪資120,000元×5年》=4,418,880元),主文第2項至第3項給付薪資部分及第4項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與第1項之所受利益同一,不併算其價額,而主文第2項至第3項部分尚應加計民國111年9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5日間之法定遲延利息,又主文
第5項給付108年2月8日至同年6月4日延長工時工資8,654元部分,與主文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應合併計算,是
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444萬198元(計算式:4,418,880元+《4,221
元+8,443元》+8,654元=4,440,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