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高煌德
被 告 昱境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請原告應於民
國114 年2 月21日以前具狀補正下列全數事項;
被告則於同
日以前具狀補正下列㈢㈣事項(若已近庭期,請先傳真),
㈠原告自民事準備四狀起
適用之聲明第一項利息起算日載為「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惟原告本人原於112 年11月2 日起
訴時之民事起訴狀上並未記載具體金額,且部分請求項目(
如失業給付損失、預告
期間工資等)亦與後續民事準備四狀
項目或金額不合甚有擴張,是請重新確認聲明第一項之利息
起算日為何日?又如以民事準備四狀為準,請提出民事準備
四狀繕本之送達回執,或說明送達至被告之日期。
㈡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9 頁即本院卷一第443 頁尚有對107 年
10月17日以前之
債權請求權為時效
抗辯,請就此表示意見,
併確認現請求項目之細項與金額是否有所更正。
㈢若有其餘
法律攻防及證據資料,抑或對前次言詞辯論
期日證
人證述欲表示意見甚或修正原攻擊防禦內容者,請一併提出
。
㈣如有和調解意願,請提出和調解方案(得僅以附件附於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