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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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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解散清算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王南堯

代  理  人  鍾秉憲律師
相  對  人  實力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幸


上列當事人聲請解散清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相對人實力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僅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