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林宗奭即中央文物供應社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指定林宗奭為中央文物供應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央文物供應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中央文物供應社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林宗奭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宗奭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及所保管簿冊之清冊等資料為證。
三、
經查:本件
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93年度司字第51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方祥鴻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