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時拾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昱鈞
時拾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公司因收支不平,已無法支付租金,並向公司負責人借款周轉數十萬,虧損超過資本額10倍以上,屬重大之虧損,經營已有顯著困難,
爰依
公司法第11條、第24條規定聲請裁定公司
解散,並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11條第1項、第24條亦有明文。是以,僅有股東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解散公司,然
本件聲請人為時拾豆有限公司,其自行聲請法院裁定
解散公司,同時以其
所稱之
合夥人黃鈺鈞為
相對人,顯與上開
法律規定不符,且無從補正,本院礙難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