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相 對 人 藍瑞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