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13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基德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
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
請;另因陳稱相對人負責人已死亡,然未附有相關證據,應併於
上述期限內一併陳報
所稱繼承系統表、負責人除戶謄本與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及受
監護輔助宣告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繼承人、繼承人家人或
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併就臨時管理人之人選表示意見。
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