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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和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
清算人
事件,依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