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舒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人工智慧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又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具狀聲請選派相對人台灣人工智慧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