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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大友貴樹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岩田浩一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細野敏彰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共      同  許懷儷律師
代  理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准由細野敏彰變更為日商四葉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畢,前經鈞院准予備查並指定細野敏彰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現因細野敏彰辭任不克繼續擔任,相對人之唯一法人股東日商四葉乳業股份有限同意改派日商四葉乳業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聲請變更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日商四葉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派書正本及中譯本、最新外國公司及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帳簿保管清冊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55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