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76號
上一人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陳碧真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聲請人派任相對人御康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下稱15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惟近年疫情延燒,伊事務所面臨人力不足,為免延誤檢查工作進行,為此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
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以1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御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15號裁定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揆諸上開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
本件聲請人既具狀已表明辭任之意思,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