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徐慶國會計師

相  對  人  御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琦
上一人
代  理  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關  係  人  林振廷 
            陳碧真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派任相對人御康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下稱15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近年疫情延燒,伊事務所面臨人力不足,為免延誤檢查工作進行,為此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以1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御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5號裁定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揆諸上開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本件聲請人既具狀已表明辭任之意思,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