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87號
聲 請 人 JAMES KEVIN RAMAKER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公司法所定由
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
件法第8 條及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
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
第5 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但查相對
人公司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乙節,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首開規定,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具有
本件管轄權,基於管轄恆定原則,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