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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他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5號
被      告  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本件被告與原告林鴻祥、王婉榛、翁月貴、翁翠金、高啟峰、張柏凱、齊魏碧真、簡麗芬、黃惠英、陳偉裕、沈鄭夏英、林子容、許朝全、呂美珠、陳蕙琳、葉惠玉、連振棟、林美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再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112年12月1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林鴻祥、王婉榛、翁月貴、翁翠金、高啟峰、張柏凱、齊魏碧真、簡麗芬、黃惠英、陳偉裕、沈鄭夏英、林子容、許朝全、呂美珠、陳蕙琳、葉惠玉、連振棟、林美惠(下稱林鴻祥等十八人)提起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號請求給付工資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及111年10月4日更正裁定,原告部份勝訴部分敗訴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負擔如本件附表「被告負擔比例」及「原告負擔比例」欄所示。本件原告林鴻祥等十八人原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業經本院110年12月1日110年度勞補字第496號裁定核定,如本件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記載,且原告林鴻祥等十八人已繳納如本件附表「原告已繳納金額」欄之第一審裁判費(參第一審卷一第9-19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8紙)。又依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及111年10月4日更正裁定,因原告林鴻祥等18人已繳納之裁判費,較之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高,故原告林鴻祥等十八人未繳納部分,即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基於徵收費用宜簡便利民之原則,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是以,本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31,154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且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原告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被告負擔比例
原告負擔比例
被告應負擔金額

原告應負擔金額

原告已繳納金額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金額

1
林鴻祥
1,110元
98%
2%
1,089元
21元
370元
740元
2
王婉榛
1,000元
100%
0%
1,000元
0元
333元
667元
3
翁月貴
1,110元
99%
1%
1,099元
11元
370元
740元
4
翁翠金
1,000元
99%
1%
990元
10元
333元
667元
5
高啟峰
2,980元
99%
1%
2,950元
30元
993元
1,987元
6
張柏凱
1,550元
100%
0%
1,550元
0元
517元
1,033元
7
許朝全
11,692元
96%
4%
11,224元
468元
3,897元
7,795元
8
齊魏碧真
1,990元
99%
1%
1,970元
20元
663元
1,327元
9
簡麗芬
1,000元
99%
1%
990元
10元
333元
667元
10
黃惠英
1,770元
99%
1%
1,752元
18元
590元
1,180元
11
沈鄭夏英
2,430元
100%
0%
2,430元
0元
810元
1,620元
12
林子容
2,430元
99%
1%
2,406元
24元
810元
1,620元
13
陳偉裕
5,950元
100%
0%
5,950元
0元
1,983元
4,057元
14
呂美珠
1,990元
99%
1%
1,970元
20元
663元
1,307元
15
陳蕙琳
1,110元
100%
0%
1,110元
0元
370元
740元
16
葉惠玉
1,770元
100%
0%
1,770元
0元
590元
1,180元
17
連振棟
1,000元
98%
2%
980元
20元
333元
667元
18
林美惠
4,740元
100%
0%
4,740元
0元
1,580元
3,160元







合計
31,1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