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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他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91號
被      告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上列被告與原告朱金本、謝琬勤、藍純華、謝宛、徐福美、蔡淑如、鄭淑珍、張燕枝、陳吉滿、李明芬、蔡寶蒼、丁玉秋、謝秀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再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112年12月1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朱金本、謝琬勤、藍純華、謝宛諭、徐福美、蔡淑如、鄭淑珍、張燕枝、陳吉滿、李明芬、蔡寶蒼、丁玉秋、謝秀美(下稱朱金本等13人)提起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判決原告朱金本等13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又原告朱金本等13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原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經原告繳納之裁判費等項目,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原應徵裁判費』及『原告已繳納完畢部分』欄所示之金額(前經本院112年7月12日112年度勞補字第220號裁定核定,參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卷第49頁、第9-10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紙、第455頁言詞辯論筆錄關於徐福美擴張聲明另核定裁判費用及112年度司促字第5653號卷第6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故原告朱金本等13人各自得暫免繳納之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復因原告謝琬勤、謝宛諭、鄭淑珍3人原已繳納部分第一審裁判費,且各自暫免繳納部分之金額為較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低,基於訴訟費用徵收之經濟考量,宜由被告向本院繳納暫免徵收部分,並如附表『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欄所示,合計72,421元,且應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編 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原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部分

 原告已繳納完畢部分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
  1
謝琬勤
97,760
1,000
667
500 
500
  2
藍純華
1,054,794
11,494
7,663
3,831
7,663
  3
謝宛諭
107,411
1,110
740
500
740
  4
徐福美
656,238
7,160
4,773
2,387
4,773
  5
蔡淑如
624,391
6,830
4,553
2,277
4,553
  6
鄭淑珍
111,018
1,220
813
500
720
  7
張燕枝
362,656
3,970
2,647
1,323
2,647
  8
陳吉滿
303,632
3,310
2,207
1,103
2,207
  9
李明芬
668,024
7,270
4,847
2,423
4,847
 10
蔡寶蒼
673,033
7,380
4,920
2,460
4,920
 11
丁玉秋
578,054
6,280
4,187
2,093
4,187
 12
謝秀美
2,208,370
22,879
15,253
7,626
15,253
 13
朱金本
2,838,524
29,116
19,411
9,705
19,411





合計
7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