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他字第330號
原 告 郭彩蓮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