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應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