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0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宗儒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