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
代 理 人 林文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功
王錦華
黃麗如
徐志宗
一、債務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債務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錦華、黃麗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