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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債務人    郭川義(原名郭勝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