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