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