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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王招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師建設有限公司、李百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大師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支票票面上僅有大師建設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請釋明李百蓮為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若李百蓮相對人,請陳報更正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