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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26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師建設有限公司、李百蓮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起算日,並附上 聲請狀提及之附表(聲請人聲請狀未附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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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