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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債務人    蔡孟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