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34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之逾期滯納金,
暨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捌元之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