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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ISA RUSIANA DEWI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