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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黃碧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