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0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黃晧源即源升企業社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晧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