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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新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萬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登記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此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