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
賴玉美
王文輝
一、債務人王亞蕾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亞蕾、賴玉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文輝、王亞蕾、賴玉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編號001:
附表編號002:
附表編號003:
違約金編號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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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違約金編號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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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違約金編號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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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緣債務人王亞蕾於民國104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債務人賴玉美、王文輝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約定就學同一學程期間,以每學期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申請貸款,經學校將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教育部依政策審核後,由致理技術學院因教育部核可通知債權人撥款後,生消費
借貸關係效力。
詎債務人賴玉美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更生程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消債更修消字第301號案
裁定自105年12月22日開始更生;債務人王文輝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程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案裁定自108年7月31日開始更生,依法更生開始日前債權為更生債權如應催收,應即停止,更生債權依更生認可方案清償,更生開始日後債權
非更生債權,更生債務人仍應依原契約約定負責,且其他共同或連帶債務對債務應清償責任不受影響。再教育部就學貸款政策規定,連帶保證人有信用不良或聲請消債程序,除非債務人會同變更連帶保證人,仍應由其繼續擔任連帶保證人,避免影響借款人就學權。債務人賴玉美更生開始日前債務人王亞蕾已消費借貸生效借款3筆,債務人賴玉美更生開始日後,債務人王文輝更生開始日前,債務人王亞蕾已消費借貸生效借款8筆,債務人王文輝更生開始日後債務人王亞蕾繼續消費借貸生效借款2筆。詎債務人王亞蕾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3月1日起算利息;但其中債務人賴玉美、王文輝已更生開始之借款尚餘欠款47,88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應由債務人王亞蕾負責清償,債務人賴玉美更生開始後至債務人王文輝更生開始前之借款尚餘欠款119,17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應由債務人王亞蕾、賴玉美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王文輝更生開始後之借款尚餘欠款19,93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應由債務人王亞蕾、賴玉美、王文輝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王亞蕾借款合計尚欠186,996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
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