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15號
胡玉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緣債務人林忠佑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莊敬工家期間,邀債務人胡玉麗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41,160元整。債務人林忠佑又於民國108年起就讀私立樹人家商進修部期間,邀債務人胡玉麗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34,388元整。
詎債務人林忠佑113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3月10日起算利息;債務人胡玉麗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33,245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