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郁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詹連財
律師(即被
繼承人李樹發之
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李樹發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樹發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