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紫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2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名稱及統一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紫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環球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其法代印文之
聲請狀正本。
四、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利息計算
期間為何?且
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聲請人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及利息。
五、催繳通知確已寄送相對人,並由其確實收受之釋明文件(如經簽收之郵政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提出相對人公司確有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2樓」營業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催繳通知,確有公告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