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紫綺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環球世貿大樓公寓大廈之區分
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46,103元,經以
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手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然由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20日
陳報狀所附聲請人社區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2樓」所有權人為任莉莉,
非相對人「紫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惟聲請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皆未通知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由此,聲請人顯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管理費,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