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三百六十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