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72號
聲 請 人
裴家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劉美華業已死亡,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陳報其目前之
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若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且無其他董事得代表公司執行職務,聲請人得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可供選任之人選以供本院審酌(
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
必要費用及
報酬,應由聲請人先行墊付)。
三、查相對人劉美華業已歿,不得對其聲請支付命令。請重新陳報是否對相對人劉美華之
繼承人聲請?若是,請併陳報相對人劉美華之
繼承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並提出釋明文件,及提出相對人劉美華之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