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國華徵信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曾匯款6萬元予相對人,要求相對人償還欠款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固有提出匯款單據影本為證,
足證曾有匯款之事實,
惟依其
聲請狀內所附
存證信函之陳述,其與相對人即國華徵信有限公司簽訂
委任契約,此亦有聲請狀附件之委任契約影本在卷
可稽,後聲請人未見相對人提供進行之照片或協商,認為受騙而要求退還款項。然聲請支付命令
乃一
非訟程序,法院僅得就聲請人提供之證據為形式上審查,本件相對人是否怠於履行委任契約,即聲請人對其是否有
解除契約及請求返還已支付款項之權利,
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
要非本院所得審究。聲請人之聲請顯然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