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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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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7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債務人    嘉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057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696元正,經催繳,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