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63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二)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三)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四)新臺幣參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