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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債務人    新形態國際製作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光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吳文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九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