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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阿屏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朝暘精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明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朝暘精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
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
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