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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益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維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㻇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債權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7日聲請狀第三頁請求標的(一)未記載金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正確之債權金額計算式(因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第三行記載扣除當月薪水之金額與所附證物借據記載不相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