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