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  
相  對  人  
債務人    蔡順吉  
            吳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竊盜之金額,利率未經約定,依前揭規定,僅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是聲請人請求給付逾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