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
聲請狀請求標的
(一)第三行至第四行請求「……按日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違約金。」,
惟查雙方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十一
條第三行約定「……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約定利率計
收違約金。」,是依
上開約定逾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違約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