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