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