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84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31號、3號、56巷39號、37號、35號、9號、120號、212號、208號、206號、202號、200號、198號、188號、178號、360號、358號、356號、352號、350號、162號、160號、158號、152號、150號、148號、36號、38號、42號、42號2樓號、3樓、4樓、5樓、46號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
四、請提出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