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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優泉小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31號、3號、56巷39號、37號、35號、9號、120號、212號、208號、206號、202號、200號、198號、188號、178號、360號、358號、356號、352號、350號、162號、160號、158號、152號、150號、148號、36號、38號、42號、42號2樓號、3樓、4樓、5樓、46號5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聲請人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082,945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其未提出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謄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逾期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且聲請程式不合法,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