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5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亮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